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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應填具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一式四份,送由外交部受理
核轉。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領館及其人員之申請案件,得送由駐在
地之主管地方政府受理核轉。
駐華外交機構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自用物品,應經由其所
屬機構辦理。
第一項所稱申請書之格式由外交部統一製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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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59年11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179213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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