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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出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報單應註明該旅客
出境日期,護照號碼、出境證件字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其他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並檢
附文件影本。
一、報運不隨身行李出口。
二、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貨物出口。但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編訂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
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貨品,其離岸價格未逾美幣二萬元,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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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59年8月8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6101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刪除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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