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61年12月16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33355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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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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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
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船員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船員為限
。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船員本人所有,
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
調岸船員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
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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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