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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
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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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90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26067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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