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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92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2100346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如下:
    一、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
    二、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
    三、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之通報。
    四、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之通關。
    五、自課稅區、保稅區進儲貨物之通關。
    六、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
    七、修理、測試、檢驗、加工、展覽、委託及受委託修理、測試、檢驗、
      加工之處理。
    八、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之通報。
    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輸往國外之通報。
    十、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
    十一、按月彙報貨物之入出區(廠)管理。
    十二、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
    十三、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
    十四、物(貨)品遭竊、遭受災損時之處理。
    十五、門禁之管控。
    十六、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
    十七、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
    十八、短卸、溢卸、短裝、溢裝報告之填報。
    十九、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
    二十、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
    二十一、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二十二、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
    二十三、違規、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二十四、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二十五、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
        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
    二十六、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之一

    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符合下列條件者,除菸、酒及未經
    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農、漁、畜產品外,得逐案向海關申請免拆櫃
    進倉,以原貨櫃存儲於該事業之露天處所儲位:
    一、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請前一年內,依本條例核處罰鍰未逾三次且未經停止進儲貨物。
    三、整櫃貨物貨名相同,並提供裝箱單或裝櫃明細表。
    四、自由港區事業營運面積劃有露天處所儲位,且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
      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之監視系統設備,錄影紀錄並應保留至少三十日,
      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五、貨櫃存儲自由港區事業期間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自由港區事業應於帳冊登載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及儲位,並備
      註原進倉貨櫃不拆櫃存儲。
    七、整裝貨櫃貨物進儲前,應於貨櫃集散站完成通報程序。
    依前項規定存儲貨物後,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通報,有虛報、不實情事或
    私運行為者,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免拆櫃進倉。
    第一項存儲貨櫃,於存儲期間不得開啟。但自由港區事業有特殊情形者,
    得經海關核准,在櫃內貨物不分批進出自由港區事業之前提下,開啟或更
    換貨櫃,並設置封條加封啟封紀錄簿,以供查核。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港區貨棧應辦理貨物控管事項如下:
    一、卸存港區貨棧之國外貨物,港區貨棧核對進口艙單,點收貨物並確定
      儲位後,向海關傳輸進倉資料訊息。
    二、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港區,港區貨棧點
      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
      通知訊息,俾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
    三、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運入自
      由港區貨棧,港區貨棧憑海關放行通知訊息點收貨物,並供自由港區
      事業提領貨物。
    四、自由港區事業出口貨物進儲港區貨棧後,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
      證明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進行後續裝併櫃(
      盤)及裝船(機)作業;需運出區出口者,另簽發運送單加封出區。
    五、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
      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送
      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
    六、自由港區事業運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港區貨棧於點收貨物進儲後
      ,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憑以簽發運
      送單出區;其有加封必要者依海關規定辦理。
    七、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按月彙報之貨物,得不進儲港區貨棧。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港區門哨單位應辦理貨物控管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物)卸船或由區外進儲自由港區者,港區門哨單位憑
      運送單,核對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訊息或轉運准單訊息,驗明與貨櫃
      (物)標誌、號碼及封條完整無訛後,辦理貨櫃(物)進區,並傳輸
      貨櫃動態至貨櫃動態資料庫。
    二、空運進口貨物卸機或由區外進儲自由港區者,港區門哨單位憑海關核
      發之特別准單或轉運准單訊息,驗明運送單與保稅運貨工具或自由貿
      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及封條完整無訛後,辦理貨物進區。
    三、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
      保稅運貨工具或物流中心自營車隊或契約車隊、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
      隊標誌及封條完整無訛後進區。
    四、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之貨物完成
      報關放行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保稅運貨工具或
      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封條完整無訛及放行訊息進區;科技產
      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之貨物,得運入自由港區辦理通關
      ,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無訛後進區。
    五、課稅區、自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貨物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
      憑運送單核對無訛後進區。
    六、自由港區出口貨物經由區外裝船(機)出口者,港區門哨單位憑港區
      貨棧簽發之運送單核對放行訊息出區。
    七、自由港區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保稅區、課稅區貨物,港區門哨單位憑
      港區貨棧簽發之運送單核對相關放行訊息出區。
    八、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因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之進出區依第五款
      及第七款之規定辦理。其他特殊情形之進出區,港區門哨單位憑海關
      簽發之核准文件辦理。
    九、空貨櫃進出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出進站,並由運送人開
      啟空貨櫃接受警衛人員檢查。
    十、有關貨櫃及貨物進出之動態訊息,港區門哨單位應即時登錄於港區貨
      物控管系統,並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相關電腦紀錄及單證應保管一
      年。
    十一、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貨物或機器、設備因急需出區修理者,港區
       門哨單位憑運送單辦理入出區,其於運抵港區門哨時,經抽驗機制
       篩選必須抽核者,由門哨人員留置,並通知海關辦理抽核。
    港區管理機關配合前項第十一款作業,應提供海關辦理抽核之適當場所、
    設備,及於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上執行線上注檢與列印運送
    單證、報表等機制設施,以查核貨物運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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