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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
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
三、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
三。但設置未滿一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四、最近三年無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
定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但設置未滿三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降低抽
驗比率,其比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1423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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