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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810040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六條之一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
      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
    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
      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
      出口有關之業者。
    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行為。
    四、通關專屬憑證: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依法得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之憑證機構
      所簽發專用於通關業務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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