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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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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
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
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
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
出口有關之業者。
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行為。
四、通關專屬憑證: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依法得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之憑證機構
所簽發專用於通關業務之憑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810040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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