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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關證上應由海關於證明、紀錄等欄位,確實填列簽章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體聯首頁正面「海關證明欄」由發證國海關於貨物出口時依
下列規定填列:
1.貨物項次–除依實際貨物,分別在背面貨物明細表「海關紀
錄欄」內註記外,並應將其項次依序填列於本項。
2.貨物驗訖–依實際查驗情形於「是」與「否」欄內勾記。
3.登記編號–與出口申報、存根聯之號碼相同。
4.本體聯首頁之背面或底頁如列有海關簽章欄,應在進口國進
口及復運出口時填列簽章。
(二)各聯編號–存根聯與申報聯相同。海關於受理申報時,在「海
關紀錄欄」加蓋收件戳記、登記,並編列號碼填註於各聯左上
方。其號碼依下列規定編列:
1.號碼由四個字母及十個數字組成,第一、二個字代表進出口
別,第三、四個字母代表收單關別,第一、二個數字代表年
度,第三至十個數字代表序號,如第IMAA7600000005號。
2.進出口別代號–出口為「EX」、進口為「IM」、復出口為「
RE」、復進口為「RI」。
3.收單關別–與一般進出口報單相同,填列受理通關單位代號
。
4.年度–用中華民國年度。
5.序號–以流水號編列。
(三)出口聯之存根聯及申報聯H(b)「免稅復運進口截止日期」應
註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四)進口聯之存根聯 2及申報聯H(b)「復運出口/向海關報驗截
止日期」應註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五)出口申報聯H(c)「本聯須送至下列所在地之海關」–如申報
人報明將由其他關稅局復運進口時,應據以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
(六)復運出口申報聯H(e)「本聯須送至下列海關」–如申報人報
明係由其他關稅局進口者,應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七)復運出口聯之存根聯 2、3及申報聯H(b)(c)「未復運出口
貨物之處置」–如海關監視銷毀結案:紀錄其處理情形、核准
文號。並應在進口聯H(d)「其他記載」作同樣註記。
(八)各聯背面「貨物明細表」中「海關紀錄欄」應註記稅則號別、
稅率及查驗有關事項。如有內地稅者,註記其類別及稅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85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財政部關稅局臺總局徵字第094102224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自94年10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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