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85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財政部關稅局臺總局徵字第094102224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自94年10月3日起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通關證上應由海關於證明、紀錄等欄位,確實填列簽章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體聯首頁正面「海關證明欄」由發證國海關於貨物出口時依
         下列規定填列:
         1.貨物項次–除依實際貨物,分別在背面貨物明細表「海關紀
          錄欄」內註記外,並應將其項次依序填列於本項。
         2.貨物驗訖–依實際查驗情形於「是」與「否」欄內勾記。
         3.登記編號–與出口申報、存根聯之號碼相同。
         4.本體聯首頁之背面或底頁如列有海關簽章欄,應在進口國進
          口及復運出口時填列簽章。
      (二)各聯編號–存根聯與申報聯相同。海關於受理申報時,在「海
         關紀錄欄」加蓋收件戳記、登記,並編列號碼填註於各聯左上
         方。其號碼依下列規定編列:
         1.號碼由四個字母及十個數字組成,第一、二個字代表進出口
          別,第三、四個字母代表收單關別,第一、二個數字代表年
          度,第三至十個數字代表序號,如第IMAA7600000005號。
         2.進出口別代號–出口為「EX」、進口為「IM」、復出口為「
          RE」、復進口為「RI」。
         3.收單關別–與一般進出口報單相同,填列受理通關單位代號
          。
         4.年度–用中華民國年度。
         5.序號–以流水號編列。
      (三)出口聯之存根聯及申報聯H(b)「免稅復運進口截止日期」應
         註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四)進口聯之存根聯 2及申報聯H(b)「復運出口/向海關報驗截
         止日期」應註明通關證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五)出口申報聯H(c)「本聯須送至下列所在地之海關」–如申報
         人報明將由其他關稅局復運進口時,應據以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
      (六)復運出口申報聯H(e)「本聯須送至下列海關」–如申報人報
         明係由其他關稅局進口者,應註明其關稅局名稱。
      (七)復運出口聯之存根聯 2、3及申報聯H(b)(c)「未復運出口
         貨物之處置」–如海關監視銷毀結案:紀錄其處理情形、核准
         文號。並應在進口聯H(d)「其他記載」作同樣註記。
      (八)各聯背面「貨物明細表」中「海關紀錄欄」應註記稅則號別、
         稅率及查驗有關事項。如有內地稅者,註記其類別及稅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