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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89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財政部關務署臺關業字第105102352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課稅區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登錄電腦後進儲
      ,列為非保稅貨物;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D1課稅區售與或退
      回保稅倉),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 [修正]
  • 十二、原由課稅區以「國內貨物進(出)單」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
       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運出,由物流中心電腦自動勾稽銷案
       。
       原由課稅區以出口報單(D1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申報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配
       銷課稅區者,由納稅義務人填具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向物流中心轄
       區海關申報,經通關放行,物流中心憑放行通知訊息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運出。

  • [修正]
  • 十七、進儲物流中心貨物退貨時之申報如下:
      (一)退回課稅區者,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退回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
         區、保稅倉庫或其他物流中心者,填具進口報單(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
         廠)。退回國外者,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出口報單(D5保稅倉貨物出口
         )。
      (二)退回保稅區者應依該保稅區原規定存倉期限辦理。
       進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由物流中心取具貨物所有權人
       書面同意,填具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向轄區海關申報。海關查核確
       無商業銷售價值者監視其銷毀除帳。銷毀後如有剩餘價值者,應依其剩餘價值補稅後
       運入課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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