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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列入上述行業所用之保稅原料及已列入之行業未經列舉之保稅原料,盤差容許率為百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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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盤差容許率均以內、外銷出口保稅成品依照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折合原料之使用數為計算
基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64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096102224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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