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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010202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海關對於非屬前點所列案件進行調查之基準時點如下:
      (一)艙單階段所涉違章案件:
         1.海關就貨櫃(物)通知實施X光儀器檢查時。但未涉逃避管
          制者,以海關就該艙單之第一只貨櫃(物)啟動掃描時為準
          。
         2.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
          準。
      (二)郵遞之信函或包裹所涉違章案件:
         1.海關實施X光儀器檢查判讀影像異常並於封皮或以其他方式
          註記時。
         2.海關實際開驗時。
         3.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
          準。
      (三)入境旅客攜帶隨身行李物品所涉違章案件:
         1.旅客經紅線檯通關者,為海關受理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時。
         2.旅客經綠線檯通關者,為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
          稅放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指定查驗時。
         3.執勤犬(含緝毒犬及緝菸犬等)嗅聞呈現異常反應並經海關
          表明應予查驗時。
         4.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
          準。
      (四)前三款所列情形以外之案件,以海關就貨物、運輸工具、場所
         或人員等實施檢查、勘驗、搜索、詢問,或針對具體查核範圍
         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之時為調查基
         準時點,海關應以通報單、筆錄、簽函等書面或電腦系統詳予
         記錄,以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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