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90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0102702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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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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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繕具「公差預定表」奉核可後赴物流中心
稽核,並應將稽核結果繕具「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如附件
一),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單位應依風險管理、分級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並以二人
以上關員組成查核小組為原則,赴物流中心稽核。
(三)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異常或缺失,應填具「稽核不
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二)一式三份,由物流中心簽認後,
其中二份分別交由物流中心及專責人員收執,應限期改善,並
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或工作報告簿
。情節重大者,並陳報主管,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處。
(四)前述「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順
序編號歸檔備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