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財政部關務署臺財關字第1061004178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訂表揚對象,為下列各機關(單位)辦理稅務、關務工作之資深人員:
     (一)本部賦稅署。
     (二)本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
     (三)本部國際財政司。
     (四)本部法制處。
     (五)本部財政人員訓練所。
     (六)本部財政資訊中心。
     (七)本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
     (八)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十)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十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十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十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十四)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五)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十六)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七)臺灣省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十八)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地方稅稽徵機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