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財政部關務署臺財關字第1061004178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訂表揚對象,為下列各機關(單位)辦理稅務、關務工作之資深人員:
(一)本部賦稅署。
(二)本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
(三)本部國際財政司。
(四)本部法制處。
(五)本部財政人員訓練所。
(六)本部財政資訊中心。
(七)本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
(八)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十)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十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十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十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十四)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五)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十六)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七)臺灣省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十八)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地方稅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