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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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求單位擬支用預算辦理採購時,依下列方式申請:
(一)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採購案,填具財產請購(修)單由授權人員核准後,移由採購
單位辦理採購;若採購情節特殊,則應先行簽准後,再移由採購單位辦理採購。
(二)一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十萬元)之採購案,應先專案簽准後,由採購
單位辦理採購;但經常性財物採購案得填具財產請購(修)單,由採購單位辦理採
購。
(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應先專案簽准後,移採購單位辦理採
購。
前項採購依規定優先選購節能環保產品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之物
品或提供之服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普秘字第106101650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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