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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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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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本作業要點一百十一年
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前,已依第三點規定申報進口報單並就海關
代徵稅費部分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之案件,得依
修正後第六點規定,就海關代徵稅費部分向海關申請改發海關進口
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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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之營利事業,應於貨物放行提領前填具進口貨物
押款放行申請書並檢附預估商業發票及貨價申報書,向海關申請繳納
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並應於進口報單內報明下列事項:
(一)特殊關係欄位填報代碼「 138」(有特殊關係,辦理會計年度
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案件)。
(二)納稅辦法欄位填報「65」(預估稅捐)。
(三)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
作業」及其適用之會計年度期間。
前項所稱預估商業發票,其上應載有「預估」或相同文意之外文字樣
,必要時,海關得要求營利事業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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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關應審核營利事業檢送之預估商業發票及貨價申報書,並按應納稅
費核算足額保證金;必要時,得要求營利事業提交其他與交易有關之
文件、資料或說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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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作業就進口稅部分掣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其餘
海關代徵稅費應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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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向海關承
辦單位申請核定完稅價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
書(附件一),內容應包括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之進口報單號碼
、項次、暫訂價格及正式商業發票價格,以及決定交易價格之
理由或價格計算方法。
(二)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
附件二)。
(三)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以及其他海關審
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
前項所稱正式商業發票,其上應載有「商業發票」或相同文意之外文
字樣,必要時,海關得要求營利事業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各關應指定並公告受理第一項案件之承辦單位。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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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海關受理核定會計年度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案件後,應即檢視營利事業
申請核定會計年度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檢附文件資料檢核清單內容,
若發現資料有誤、文件不齊或另須補充資料時,應即以營利事業申請
會計年度一次性核定完稅價格文件資料補正通知書(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文件資料。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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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案件,其貨物進口涉多個關區,於申
請核定完稅價格時,以報單數較多之關區為主辦關;報單數相同者
,以進口報單所載完稅價格總額較多者為主辦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