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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北普遞字第112106587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增訂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貨棧業者應落實管理人員進出倉刷卡作業;審慎評估確有必要者代為
      申請長期通行證,並依規定確實繳銷長期通行證。為查核長期通行證
      是否依本辦法規定使用,本關得不定期抽查檢驗並要求貨棧及所屬業
      者提供相關最新資料,貨棧及所屬業者應配合辦理。

  • [修正]

  • 三、人員進、出貨棧應依本作業規定持有本關核發之IC卡通行證,於規定
      使用期間及其許可通行之倉間,憑證經貨棧保全查核、登記後,始得
      進、出貨棧。但公務機關及貨棧業得憑職員證或員工證進、出貨棧。
      海關關員執行職務時,得憑職員證或著制服或佩徽章或提示足以證明
      其身分之其他憑證進、出貨棧。

  • [修正]

  • 四、本關通行證種類、有效期限及申請作業
      (一)報關證
         1.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海關轄區內辦
          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戴報關證。
         2.本關核發之報關證兼通行證功能,其申請、註銷等相關作業
          及有效期限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辦理。
      (二)承攬作業證
         1.依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承攬業於海關
          核准登記之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應佩戴承攬業
          作業證。
         2.持有非本關核發承攬業作業證之承攬業者,應持有效證件或
          上開承攬作業證向本關申請IC卡臨時通行證以進出貨棧。
         3.本關核發之承攬作業證兼通行證功能,其申請、註銷等相關
          作業及有效期限依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辦理。
      (三)長期通行證
         1.公務機關得憑職員證或員工證進、出貨棧,惟其協力廠商應
          由該機關造冊辦理長期通行證憑以進出貨棧。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航空
          公司等人員及其協力廠商有經常進入貨棧執行業務需要者,
          得由其所屬公司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請本關核發,
          有效期限二年。
         3.運輸物流業人員有經常進入貨棧執行業務需要者,得由貨棧
          業者造送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二
          年。
         4.貨棧業者之協力廠商及合約廠商人員得由貨棧業者造送名冊
          (格式同附件二)函請本關核發,有效期限至合約期滿止,
          並以二年為限。
         5.領用長期通行證人員因退、離(調)職、解僱、工作地區變
          更,或貨棧業者與其協力廠商、合約廠商合作關係終止,無
          進入貨棧之必要時,自其異動日起十四日內由原請證單位負
          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本關註銷,其再受僱或任職者,應
          重新申請。
         6.長期通行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向本關申請展延,由原
          請證單位重新造冊函請本關核發新卡或原卡展續二年。
         7.申請、註銷、展延作業,其造冊及所附資料文件不實或與申
          請目的不符者,原請證單位應即通知本關並更正之。
      (四)臨時通行證
         1.臨時進入貨棧從事與通關業務相關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
          件及進倉事由證明文件,至海關指定窗口換發IC卡臨時通行
          證,或於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填具「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
          證」一式二聯(核准聯及海關存查聯,格式如附件三),該
          證限當次通行使用。
         2.臨時進入貨棧從事非通關業務相關人員,應檢具身分證明文
          件及受訪單位證明文件(或經海關電話確認),至海關指定
          窗口換發IC卡臨時通行證,或於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填具「
          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格式同附件三),或由貨棧業
          代為申請、核章並送駐庫海關審核,該證限當次通行使用。
         3.參訪團得由接待貨棧、接待單位或參訪團擇一造送名冊(格
          式如附件四),由代表一人至海關指定窗口換發一張IC卡臨
          時通行證以代表整個參訪團,或於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填具
          一份「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格式同附件三)以代表
          整個參訪團,經海關核准後採接待貨棧或單位全程陪同、參
          訪團全體團進團出方式辦理。
      (五)申請進、出貨棧作業
         1.上開通行證於線上申請時應詳實填具進入倉別、入倉事由、
          預定進出倉日期時間、證件類別、證件號碼等相關欄位。
         2.申請進、出貨棧作業須經本關核可後,始得至保全處刷卡、
          檢核,經保全確認無訛後可進出倉庫。

  • [附表]
  • 附件一-長期證請領清表(非貨棧)

  • 附件二-長期證請領清表(貨棧)

  • 附件三-____入棧申請書及臨時通行證

  • 附件四-人員參訪申請表

  • [修正]

  • 五、進、出貨棧查核作業
      (一)本關實施電子化門禁管理之貨棧,除另有規定外,人員進出倉
         均應配合電子刷卡作業並佩戴本關核發之各類IC卡通行證於倉
         間作業。
      (二)辦理通關業務者
         1.業者進入快遞倉以外之一般倉,應持本關核發之各類IC卡通
          行證,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
          應於貨棧保全處填具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五)記
          錄證號或入棧申請書證號、特別准單主、分號或進棧事由及
          進、出棧時間等相關資料。
         2.快遞業者進入快遞倉驗貨區,應持本關核發之IC卡報關證或
          IC卡臨時通行證,至貨棧保全處刷卡、檢核後始得進入;快
          遞業者進入快遞倉進倉作業區者,應持本關核發之IC卡承攬
          業作業證或IC卡報關證及海關核准之快遞貨物進倉作業需求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該區
          作業。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應於貨棧保全處填具入出登記
          及檢查表(格式同附件五)記錄證號、入棧申請書證號或快
          遞貨物進倉作業需求申請書編號及進、出棧時間等相關資料
          。
         3.上開入倉事由如涉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一條或
          依關務法規須申請特別准單業務者,應主動出示海關核准之
          特別准單供貨棧保全查核。
      (三)辦理非通關業務者:應持本關核發之長期通行證或IC卡臨時通
         行證,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電子門禁系統故障時,應
         於貨棧保全處填具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七)記錄證
         號、進棧事由及進、出棧時間等相關資料。
      (四)持IC卡臨時通行證進入貨棧者,出棧時至貨棧保全處刷卡並繳
         回IC卡臨時通行證。貨棧保全應逐日彙整業者使用完畢之IC卡
         臨時通行證交還駐庫海關。

  • [附表]
  • 附件五-____貨棧入出登記及檢查表(通關業務)

  • 附件六-____貨棧快遞貨物進倉作業需求申請書

  • 附件七-____貨棧入出登記及檢查表(非通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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