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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借款或保證本金限制)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
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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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56年5月15日
中華民國71年6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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