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59年1月9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財產局法字第09980000291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委託律師辦理訴訟案件酬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每一審級以新台幣八萬元內計付,發回更審亦以一審級計算。
     (二)併案辦理反訴之酬金,依前款標準百分之五十計付。
     (三)訴訟標的鉅大或案情嚴重複雜者,得以前二款金額,加計一倍以內為原則,逐案報
        請核定。但金額加計後,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四)訴訟案因中途需要加聘律師或同時委託律師二人以上辦理者,其酬金比照前列各款
        之規定辦理。
     (五)律師提供參考意見及討論案情等之酬金,超過上列第(一)款標準者,應報請核定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