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42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綠美化案件之委託管理或認養期限最長為六年,申請人資格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及適當機構(以下稱受託人):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及財政部授權
        由執行機關核定以委託管理方式辦理。受託人定義如下:
        1.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
        2.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二)中央機關、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以下稱認養人):由執行
        機關核定以認養方式辦理。

  • [修正]
  • 四、綠美化案件經執行機關同意辦理者,執行機關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契約(格式如附件一
      、二),契約存續期間,倘需新增委託管理或認養之土地標的,應簽訂新約。

  • [附表]
  • 附件一-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

  • 附件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認養契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