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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依本原則處理之國家資產及其期程,由黨產處理專案小組決定後,交由各有關機關執
行。
各機關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協商結果與前點規定處理方式不同者,得經提報專案小組審
議通過後,依協商結果執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7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093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3年7月14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9734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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