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1123000124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
           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
           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
           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
           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
           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
           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
           價降價二成列標。
          (3)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
           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
          (4)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
           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
           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
           價計算。
          (5)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
           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
           處理,依本目(1)至(3)規定辦理。
          (6)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
           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7)本目 (6)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
           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
           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
           算。如未標脫,依本目 (1)、(2)及(6)有關降價列標、資
           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
         標未能標脫者,比照前款第二目(1)至(3)、(6)及(7)規定辦理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