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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接字第110300016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十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十六、管理區分為「待勘查」且子管理區分為空白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得運用相關圖資套疊判讀地上物狀況結果或依地籍圖重測地籍調
        查表(以下簡稱地籍調查表)所載土地使用狀況辦理產籍資料異
        動,免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實地勘查相關作業。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辦理方式如下:
        (一)運用相關圖資套疊判讀地上物狀況:經判讀結果全筆為空
           地、道路、水溝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將判讀結果視
           為勘查成果,據以辦理產籍資料異動,並於產籍加註「地
           上物資料及管理區分係套疊圖資判讀登錄」,及將加註判
           讀日期之圖資套疊成果圖、異動後之產籍表隨案歸檔。
        (二)依地籍調查表所載土地使用狀況:屬已實施地籍圖重測者
           ,洽土地登記機關取得重測單位編造之地籍調查表,依所
           載土地使用狀況辦理產籍資料異動,並於產籍加註「地上
           物資料及管理區分係依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登錄」,及
           將地籍調查表、異動後之產籍表隨案歸檔。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產籍資料異動之土地,嗣後如受理相關申請案
        件,仍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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