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八、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但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之
認定,不在此限。 - [刪除]
-
五、(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78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財政部臺財產管字第1054000994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刪除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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