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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國產署副署長一人,兼召集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
、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
推動促參司推薦具備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相關專長之人員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人員,由國產署聘任之。遇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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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財產署改字第1065000132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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