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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改字第1125000535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設置委員
      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成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
      一:
      (一)國產署副署長一人,兼召集人。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四)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五)桃園市政府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臺南市政府代表一人。
      (八)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五至七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所列人員,由國產署聘任之;遇委員出缺時,得
      予補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人員,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第九款人員
      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 [修正]

  • 九、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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