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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1073000244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六點、第十九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
      帳。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
      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財產明細分類帳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如附件一,各管理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加
      設欄項輔助登記之。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得以電子檔案或書面資料設置。

  • [附表]
  • 附件一-財產卡、財產明細分類帳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

  • [修正]
  • 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其格式如附件
      二,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 [附表]
  • 附件二-各類財產清冊、保管單位別清冊及保管人清冊格式

  • [修正]
  • 十六、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中央政府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
       「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八),用印後一份留存,其餘二份連同移撥財產之
       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用印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
       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 [附表]
  • 附件八-財產撥出單

  • [修正]
  • 十九、管理機關應依財產增減動態,按月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並按月及按季編造國有財產
       增減結存表(如附件九),陳報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
       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如附件十)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於當
       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及
       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及各
       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目錄總表,於末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
       ,每半年編造一次,於半年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管理機關應按期於「國有公用及公司組織財產線上傳輸系統」填報國有財產增減結存
       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量值,並傳送國有土地及房屋財產資料。

  • [附表]
  • 附件九-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格式

  • 附件十-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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