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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辦理讓售或得讓售而申請人不申請讓售者,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委託經營。
(二)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規定辦理交換。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財政部臺財產管字第1044001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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