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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過戶換約時,申請人除應檢送原租約外,另須加送經法院公證之權利轉讓契約書,
原承租人退租申請書,由地區辦事處、分處依第三條規定查證無訛後,參酌申請人營林
能力核發租約。核准過戶換約時,長期造林及繼承過戶免收過戶違約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69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74年4月14日財政部臺財產二字第4798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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