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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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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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於任所留住宿舍
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二)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三)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符合前項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署及各分署(含辦事處),奉派任或實施輪調之副署長、主
任秘書、組長、副組長、主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簡任技
正、分署長、副分署長、秘書、辦事處主任,任職期間有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撫養之已成年子女(以下
簡稱眷屬)隨居任所。
(二)前款以外人員經派任職務達二年以上,有眷屬隨居任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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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務:擔任股長以上正副主管職務者,其總積點增加五點。
(二)職等:簡任人員三十點,薦任人員二十點,委任人員十五點,
工員(含技工、工友、駕駛)十點,聘用人員八點,約僱人員
七點,臨時人員六點。
(三)年資:每滿半年以零點五點計,未滿半年者不計點。
(四)考績:以最近十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丙等不計點。具有考評機制之臨時人員,以每年歷次考評等第
計算平均點數後,再行加總最近十年內歷年點數;無考評機制
之臨時人員,由單位主管於申請人申請借用宿舍時,以總計十
點為上限,給予點數。
(五)眷口: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計入;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每一口以一點計,上限五點。眷口係指實際入住之一親等直
系血親。
(六)身心障礙者:輕度總積點增加三點,中度總積點增加四點,重
度總積點增加五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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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借用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及實際入住宿舍之眷口清冊。屬第三點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申請借用宿舍者,申請單應送申請人所
屬機關用印。
(二)事務管理單位核計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考績、眷口、
身心障礙及等級等積點及其總數,按積點總數之多寡,依序列
記載宿舍申請登記冊(格式如附件二),並簽報。
(三)經核准借用宿舍,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
式如附件三)通知借用人,並副知借用人所屬機關。
(四)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如
附件四),並辦理公證後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
准延期遷入者外,未於十五日完成訂約、公證並遷入者,以放
棄論。
(五)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
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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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機關應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但房租津
貼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
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借用宿舍者,房租津貼扣繳由借用
人所屬機關依規定辦理;宿舍管理費則由管理機關按月收取,解繳國
庫。
前二項宿舍管理費計收基準、酌予調高事宜,由管理機關依中央各機
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規定辦理。
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停車費及其他所衍生
相關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同一戶各單房間借用人,依協議比
例負擔費用;未能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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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借用期間為自宿舍借用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為期三年。
待借用之職務宿舍,得隨時受理申請借用,事務管理單位於受理申
請時,應調查機關內各單位人員之需求情形,如有二人以上申請,
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借用人如有續借需求,得於宿舍借期屆滿前一個月,重新向管理單
位申請借用,續借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為期三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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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事務管理單位視經費狀況
購置,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應依機關提供之設備及家具,
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五),送交事務管理單位
登記後,由借用人簽收。
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依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
單之設備及家具點交,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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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發現有修繕必
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格式如附件六),送事務管理單位
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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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格式如附
件七),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辦。自費修繕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
借用宿舍時,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遷出宿舍時不得拆除,亦不
得要求補償。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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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宿舍公約(格式如附件八),應懸掛或張貼職務宿舍之明顯處所
,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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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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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