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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91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秘字第111004361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及第八點附件一至附件四、第十八點附件五、第十九點附件六、第二十點附件七、第二十三點附件八;刪除第四點、第二十四點(財政部111年12月29日台財秘字第11106930060號函核定)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於任所留住宿舍
      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二)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三)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符合前項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署及各分署(含辦事處),奉派任或實施輪調之副署長、主
         任秘書、組長、副組長、主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簡任技
         正、分署長、副分署長、秘書、辦事處主任,任職期間有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撫養之已成年子女(以下
         簡稱眷屬)隨居任所。
      (二)前款以外人員經派任職務達二年以上,有眷屬隨居任所。

  • [修正]

  • 七、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務:擔任股長以上正副主管職務者,其總積點增加五點。
      (二)職等:簡任人員三十點,薦任人員二十點,委任人員十五點,
         工員(含技工、工友、駕駛)十點,聘用人員八點,約僱人員
         七點,臨時人員六點。
      (三)年資:每滿半年以零點五點計,未滿半年者不計點。
      (四)考績:以最近十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丙等不計點。具有考評機制之臨時人員,以每年歷次考評等第
         計算平均點數後,再行加總最近十年內歷年點數;無考評機制
         之臨時人員,由單位主管於申請人申請借用宿舍時,以總計十
         點為上限,給予點數。
      (五)眷口: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計入;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每一口以一點計,上限五點。眷口係指實際入住之一親等直
         系血親。
      (六)身心障礙者:輕度總積點增加三點,中度總積點增加四點,重
         度總積點增加五點。

  • [修正]

  • 八、申請借用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及實際入住宿舍之眷口清冊。屬第三點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申請借用宿舍者,申請單應送申請人所
         屬機關用印。
      (二)事務管理單位核計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考績、眷口、
         身心障礙及等級等積點及其總數,按積點總數之多寡,依序列
         記載宿舍申請登記冊(格式如附件二),並簽報。
      (三)經核准借用宿舍,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
         式如附件三)通知借用人,並副知借用人所屬機關。
      (四)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格式如
         附件四),並辦理公證後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
         准延期遷入者外,未於十五日完成訂約、公證並遷入者,以放
         棄論。
      (五)前款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
         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 [附表]
  • 附件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借用宿舍申請單(格式)

  • 附件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單房間多房間)職務宿舍申請登記冊

  • 附件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宿舍借用通知單

  • 附件四-宿舍借用契約

  • [修正]

  • 九、管理機關應按月自借用人薪俸扣繳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但房租津
      貼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
      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借用宿舍者,房租津貼扣繳由借用
      人所屬機關依規定辦理;宿舍管理費則由管理機關按月收取,解繳國
      庫。
      前二項宿舍管理費計收基準、酌予調高事宜,由管理機關依中央各機
      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規定辦理。
      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停車費及其他所衍生
      相關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同一戶各單房間借用人,依協議比
      例負擔費用;未能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

  • [修正]

  • 十二、宿舍借用期間為自宿舍借用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為期三年。
       待借用之職務宿舍,得隨時受理申請借用,事務管理單位於受理申
       請時,應調查機關內各單位人員之需求情形,如有二人以上申請,
       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借用人如有續借需求,得於宿舍借期屆滿前一個月,重新向管理單
       位申請借用,續借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為期三年。

  • [修正]

  • 十八、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事務管理單位視經費狀況
       購置,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應依機關提供之設備及家具,
       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五),送交事務管理單位
       登記後,由借用人簽收。
       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依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
       單之設備及家具點交,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 [附表]
  • 附件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家具借用申請單

  • [修正]

  • 十九、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發現有修繕必
       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格式如附件六),送事務管理單位
       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 [附表]
  • 附件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宿舍修繕申請單

  • [修正]

  • 二十、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格式如附
       件七),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辦。自費修繕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
       借用宿舍時,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遷出宿舍時不得拆除,亦不
       得要求補償。

  • [附表]
  • 附件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 [修正]

  • 二十三、宿舍公約(格式如附件八),應懸掛或張貼職務宿舍之明顯處所
        ,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 [附表]
  • 附件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單房間多房間)職務宿舍公約

  • [刪除]

  • 四、(刪除)

  • [刪除]

  • 二十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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