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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一 人兼任;委員由未兼任副召集人之副署長、主任秘書、一級單位主管 、署長指派之代表及所屬各分署長擔任。為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得聘 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擔任外聘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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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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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之,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政字第1126000026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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