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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政字第1126000026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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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一
      人兼任;委員由未兼任副召集人之副署長、主任秘書、一級單位主管
      、署長指派之代表及所屬各分署長擔任。為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得聘
      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擔任外聘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修正]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 [修正]

  • 五、本會報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之,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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