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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7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九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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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
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
。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 [修正]
-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