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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220307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國家講座應由大學專任教授,於學校報本部推薦截止日時年齡未逾七十歲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於受推薦
    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聲望卓著,具引導學術思潮,
    樹立學術典範,並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持: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本部學術獎且滿三年以上。
    三、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二款相當之傑出貢獻。

  • [修正]
  • 第三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就具有前條資格者,於校內進行實質審核,並提報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本部推薦;各大學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四
    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
      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
      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
      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
      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
      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
      講座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講座
      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
      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講座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六、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
      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
      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 [修正]
  • 第八條之一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
    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
    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三、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
    議通過後,廢止其得獎資格,並停止撥給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
    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得獎後,已不具教師身分,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法
    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
    各款所定行為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
    ,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本部應停止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
    止執行並繳回。
    本部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之程序
    如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撤銷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
      第一款、第三項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提請學審會
      審議。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撤銷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
      第二款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經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審議。
    三、前二款審議程序,應有學審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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