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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基金之屬性及管理機關)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
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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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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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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