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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14655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
      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
      五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
         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逾三百人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
         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
         式為之。
      (二)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
         ,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
         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
         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
         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
         三百六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三百六十人者,得
         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八、人事、主(會)計:
      (一)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 [修正]
  • 第七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逾一百五十人
      者,專任。
    二、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
      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配置
      ,專任。招收人數逾一百五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
      級數逾二十三班,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逾二百人者,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七、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 [修正]
  •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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