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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生涯輔導組,分四科辦事。
二、公共參與組,分三科辦事。
三、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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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公共參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之規劃、推動及運用。
三、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與協力資源網絡之規劃及推動。
四、青年政策參與平臺建置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大專校院學生自治組織之聯繫服務與網絡平臺之促進及推動。
六、青年志工多元服務方案之開發及推動。
七、青年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青年公共參與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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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國際與體驗學習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二、青年多元國際參與與兩岸青年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三、青年國際參與與交流人才之培育及應用。
四、服務學習政策之研發、規劃、推動、獎勵及表揚。
五、服務學習資源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六、青年多元壯遊體驗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七、青年壯遊體驗學習友善環境服務網絡之協調、整合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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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教育部臺教綜(一)字第1030168608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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