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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
十一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相關部屬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五)學者專家。
(六)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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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102004938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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