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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部、學校相關
業務單位行政人員、學生與權利人團體之代表及專家學者兼聘之;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10007902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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