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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依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設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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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次長一人派兼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就當年度主辦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主任委員聘兼之;其餘委員,
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或人
員。
(二)由當年度受託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之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
評量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推派代表一人擔任。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國中教育會考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續聘(派)。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者,由本部部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日為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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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務工作,本會下設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負責訂定各
項全國試務工作規範、執行試務相關事宜及解決考試實施中所發生之問題等。
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
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其考區試務工作包括訂定考區簡章及統籌
、協調並執行考區內各項試務相關事宜。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委員,以受託評量機構代表、大陸地區考場試務主辦學校校長
、各考區試務會主辦學校校長及其他學者專家兼任為原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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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規劃並執行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規劃、資訊系統開發及其他相關
工作,本部得委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9209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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