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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
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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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70195826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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