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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1566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本會及工作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除下列規定外,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審議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遴選事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始為
         通過:
         1.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講座或學術獎候選人所屬
          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
      (二)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應有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審議國家講座主持人及學術獎得獎人資格之撤銷或廢止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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