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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高等教育相關事項,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特設
高等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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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大學分類及規模事項。
(二)審議大學學制改革事項。
(三)審議大學國際化事項。
(四)審議其他高等教育重要政策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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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並由本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或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科技大學
校院協進會,經相關機制所推派之代表。
(二)學者專家及學術研究機關(構)之代表。
(三)產業界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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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下設大學分類及規模組、大學學制改革組、大學國際化組等工作小組。必要時,本
會得增設其他工作小組。
提本會審議之案由,應先經工作小組討論。
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400202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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