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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國會協同聯絡人:由本部所屬司、處及署(以下簡稱各單位)
副主管兼任。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簡任人員兼任。
(三)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簡任人員或由綜合規劃司
新聞及國會聯絡科之科長兼任。
(四)國會聯絡人員:由綜合規劃司新聞及國會聯絡科之科長及相關
人員擔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教育部臺教聯字第111750003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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