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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本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至少一人、終身
教育司司長及本國語文領域顧問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三)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與本國語文教育有關機關之代表。本會
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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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9000550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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