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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就具
有下列任一資格者遴聘之:
(一)大專校院或學術機構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
格之人員。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校長或教師。
(三)各專業領域中從事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有具體事
蹟者。
(四)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團體成員,
且具學生家長身分者。
(五)經各機關納入性別平等之師資或學者專家人力庫者。
(六)教育部或本院編制內公務人員或研究人員。
前項諮詢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
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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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諮詢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教科用書審查小組委員列席,提供諮
詢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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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0180033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刪除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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