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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研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指定委員及遴選委員組成:
(一)指定委員:至多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副院長、主任秘書、副研
究員以上人員及院外學者專家遴聘。
(二)遴選委員:至多八人,以研究員為優先,由各研究中心就編制
內研究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遴選二至三位委員後,由人
事室送請院長圈選正取及候補委員。委員因故出缺,由候補委
員補足所遺任期。
(三)召集人由院長指定院內委員擔任。
審議升等及新聘案件,院長得加聘院外學者專家補足之。
院研評會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院研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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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心研評會由委員五人組成,副研究員等級以上者至少四人,中心主
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中心研評會委員,其中二人由院長指派院內研究員或外聘院外學者專
家擔任委員。
中心研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與指定委員外,其餘由單位編制內研究人
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方式互選產生。
中心研評會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於辦理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事項時,如中心研評會委員中,研究員等
級以上未達五人者,得由院長加聘院內研究員或外聘學者專家擔任委
員。
中心研評會委員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各中心依行政程序簽奉院長核准
後,送交人事室製發聘函。
單位所屬副研究員不足者,則由單位提供院內研究人員或院外學者專
家參考名單,簽請院長指派組成中心研評會。
中心研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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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迴避時,計入出席人數,不納入計票。
前項於審議副研究員以上遴聘、升等案出席委員迴避時,不計入各該
議案出席人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12180038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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