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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審查本院出版品執行進度及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無指定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91800803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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