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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教研秘字第1091800659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刪除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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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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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譯會委員採聘期制,聘期兩年,期滿得予以續聘;但聘期內如有不適任之情形,本院
得予以解聘。
審譯會遇有增、補聘委員之情形時,各增、補聘委員之聘期屆止日,均比照原聘委員辦
理。
審譯會委員之總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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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譯會各項費用支給依「國家教育研究院出席費、鐘點費及稿費等支給數額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