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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及職掌:
(一)發行人:由本院院長兼任,職掌如下:
1.督導本刊稿務、編務與發行等事宜。
2.主持大會。
3.聘任諮詢委員及編輯委員。
(二)諮詢委員:由本院院長遴選院內外七至十五位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包括內部委員一至四位,外部委員五至十二位;內部委員由本院相關專長領域
者擔任,外部委員由院外具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職掌如下:
1.提供本刊發展方向及徵稿等之諮詢意見。
2.提供編輯作業等之改進建議。
3.其他事宜。
(三)編輯委員:由本院院長遴選院內外七至十一位專家學者,任期二年,得連任。包
括內部委員一至四位,外部委員五至八位;內部委員由本院相關專長領域者擔任
,外部委員由院外具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職掌如下:
1.訂定本刊徵稿與審稿辦法。
2.規劃本刊每期編輯內容及徵約稿件。
3.提供稿件審查人選名單及決定每期擬刊登之文章與順序。
(四)輪值主編:一至二位,由編輯委員輪流擔任,負責預審當期投稿稿件、編稿總校
閱及主持編輯委員會議等相關事宜。
(五)編輯小組:成員包括執行編輯,外文編輯及助理編輯或兼任助理數人,以襄助本
刊行政庶務工作。
(六)編輯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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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包括大會及編輯委員會議
(一)大會:視需要召開。由發行人主持,發行人倘不克出席則指定一位代理人,參加
人員為諮詢委員、編輯委員及編輯小組成員,討論本刊編輯政策及發展方向等重
大事項。
(二)編輯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並視需要增加會議次數。由輪值主編主持。
參加人員為編輯委員、編輯小組人員等,討論編輯相關事務,如開拓稿源、投稿
情形、文稿審議、每期刊物內容、出版等事項。會議須達半數(含)以上委員出
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9180066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第四點(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論叢》編輯會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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