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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或院長指派副院長兼任之,除副院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
委員外,另由各單位薦派研究人員或行政人員一名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
,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9180012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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