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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教育部教研秘字第107180085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科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人
      員遴選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院院長聘(派)兼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大學講師以上教師、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研究人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及教學方法。
     (二)教師具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資格,並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本院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具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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