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各科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人
員遴選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院院長聘(派)兼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大學講師以上教師、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研究人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及教學方法。
(二)教師具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資格,並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本院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具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組織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教育部教研秘字第107180085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